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劳动关系关系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2-05-07 17:05) 点击:485 |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劳动关系关系观点: 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存在劳动关系。 解析: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典型案例: 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汽车出租公司的代班驾驶员(俗称二驾),其租用的车辆系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 该合同约定: 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京B×××××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1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 2016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坠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王某之妻冯某因王某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诉至仲裁。 仲裁审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汽车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评析 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 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 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因此,确认王某与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启示 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出租汽车公司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 这种做法,否定了其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使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 实际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更趋完善,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在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更要注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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