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7-19 11:22)    点击:693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蒲元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蒲元钢律师,蒲元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蒲元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908362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蒲元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充律师 | 南充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蒲元钢律师主页,您是第3449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