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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约合同签订后,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5-31 11:01)    点击:226

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目的已达成,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不应支持。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本约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开发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显示该楼盘配套五星级酒店及五星级会所等。2013年,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5日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重新对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该楼盘结顶后,程某发现该楼盘并未配套五星级酒店和五星级会所,且对样板房进行了拆除。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预定协议关于配套设施约定有效。

  法院认为:本约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由本约合同进行约束,预约合同使命已完成。同时本案中当事人在本约合同中就房屋平面布局、附属配套设施等作出与预约合同不一致约定,若认为预约合同继续有效,必将造成权利义务混乱。法律并未规定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解除,故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虽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但两者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不能因此判定双方作出了解除合同合意。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是分别独立的合同,本案中预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但签订预约合同首要目的就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本案当事人也约定在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之后当事人按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预定协议目的和使命已完成,之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应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确定和约束,何况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房屋平面布局、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对预定协议进行了调整,而此时再对已完成使命的预约合同作出效力评价,赋予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给予肯定和保护,无疑造成当事人法律逻辑混乱,亦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促进市场效率精神。由于本约合同签订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使预约合同所设定债权债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判决驳回程某诉请。

  实务要点: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目的已达成,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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