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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未住,能否减免物业费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5-31 10:54)    点击:201

业主房屋长期未住,能不能减免物业费

丁先生是园区某小区的业主。20094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明确规定:"房产一经购买、交付,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于其他租户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房产业主必须全额缴纳服务费及其他该房产应付之费用给予物业服务者。"之后,物业起诉丁先生拖欠物业费。丁先生则提出,自己房屋一直闲置并未入住,要求按《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七折优惠,况且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所以不及时缴费。

法院认为,双方既然明确约定空置情况下全额缴费,业主就应当全额缴费。至于服务缺陷,丁先生拿不出证据证实,因此业主应按约定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部分业主买下房屋后不住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需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收取的问题进行谨慎约定。如有明确约定,房屋空置则不能成为物业费打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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